本案例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決議之效力瑕疵問題。
爭執所在:減資決議瑕疵、其效力問題。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
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且除公司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非不得減少資本、銷除股份,但應依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此觀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第168條第1項、第277條等規定即明。是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經營實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權益,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減少資本、銷除股份,非必以虧損為限。至決議時公司實際虧損金額若干,與是否減少資本、銷除股份,尚無必然之關涉。而依同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第1項規定結果,股份有限公司決議減資時,固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然其目的僅在於確定公司減資當時之財務狀況,確保債權人權益,縱未編造,亦難謂該決議之「內容」,有何違反法令或章程。
- 本案例為立遺囑人雖然精神狀態正常,未喪失辨別事理能力及與人溝通、書寫、按指印等能力。但因病插管致不能言語,只能以氣音、手勢或肢體動作與人溝通。今指定3人為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遺囑,其代筆遺囑是否符合代筆遺囑之方式而生效力。
- 本案例為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出租於他人之後,承租人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嗣後土地所有人以承租人及地三人均未支付租金為由,向該第三人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惟該第三人卻以其與承租人間就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係讓與擔保關係,非買賣關係,其並未繼受土地租賃契約,非土地租賃契約當事人或土地占有人為由,土地所有人請求該第三人拆屋還地,得否以承租人為備位之訴。
- 本案例涉及和解契約之效力的問題。依和解契約內容分為創設性和解與認定性和解。
- 本案例涉及商號之型態為獨資經營或屬合夥組織,以當事人能力之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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