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未呼救,性侵不成立

47歲謝姓男子被傳播小姐指控涉嫌將她強載到汽車旅館猥褻,案經苗栗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苗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疑點重重,太多不合常情的瑕疵,判決無罪。

這起疑案發生在去年3月15日,謝姓男子與友人及這名傳播小姐,到苗栗縣通霄鎮喝酒、唱歌後,謝單獨邀約女方續攤,因店家提早打烊,兩人在車上聊天。

控強載汽車旅館猥褻

傳播小姐指控,謝後來將她強載到汽車旅館,她向服務人員表明不願意開房間,但謝仍把車子開到車庫,強拉她進房間。曾打行動電話向湯姓友人求救,被謝強力拉回,造成左前臂瘀傷。

傳播小姐指控謝恫稱殺過人,使她心生畏懼,被強脫內衣、褲不敢反抗,謝隨後撫摸她的胸部與下體。她趁謝疲累休息時逃離房間,湯姓友人協助報警,將謝逮捕送辦。

謝姓男子辯稱,傳播小姐同意到汽車旅館休息,因她走路不穩,才抱她到床上。彼此曾撫摸身體但未脫去衣物。曾問她可否做愛,她說要先洗澡。他在等候時睡著,醒來時她已報警。

有多次機會均未求助

法官調查後認為,傳播小姐並非年幼毫無社會閱歷,當謝姓男子在汽車旅館入口詢價、付款時,卻未大聲呼救,在房間內打電話給櫃檯服務人員時,也只表示不要住宿,沒有請求報案,違反常情。

法官並認為,傳播小姐說被多次拉扯,但沒有驗出任何傷勢。打行動電話給湯姓友人,通話時間長達12秒,卻只說「快來救我」,連身在何處都沒講。她又自稱逃離房間到汽車旅館外才穿上內褲,但櫃檯人員看到她衣著整齊,從容不迫。
疑點多 男獲判無罪

雖然事後謝姓男子與傳播小姐達成和解,但法官認為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為求息事寧人,花錢消災尋求和解,相當常見,不能因此就推論他有猥褻犯行。全案瑕疵太多,應判決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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