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問權

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當事人可提出異議的權利。責問權之喪失視該程序規定性質而異,若該程序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則於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便喪失責問權;若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而設,尚具有高度公益性,則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不受言詞辯論是否開始而影響,民事訴訟法第197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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