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抵銷

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於相等數額內同歸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本條要件後,尚須經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時,債之關係始行消滅,即抵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須以意思表示(單獨行為)為之,有下列要件

一、二人互負債務。

二、雙方債務均有效存在:於被動債權須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而主動債權除此之外,尚須非無請求力之自然債權及非他造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債權。

三、雙方債務給付種類相同:清償地、清償期則不問。

四、雙方債務皆至清償期。

五、消極要件:無不能抵銷之限制,指債之性質上、法律規定上、當事人約定上皆無不能抵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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