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契約(第三人利益契約)

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契約所生之債權直接歸屬於第三人之契約,是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此時第三人雖非契約當事人,但其因契約當事人之第三人利益約款而取得契約債權,故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惟其仍非契約當事人,故其不負任何給付義務。例如甲、乙成立買賣契約,甲須支付價金予乙,而其約定將房屋之所有權應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且亦須移轉占有予丙。此時丙得請求乙移轉登記與占有,但價金支付義務人仍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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