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請求標的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不經言論,逕依債權人之主張命債務人為給付;法院依此所發之文書,即為支付命令。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督促程式費用;否則,應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為失效,同時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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