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擋公寓出入法院判拆

 

一處公寓的陳姓住戶指控,一樓經營美術社的住戶頂下店面後,設置招牌擋住公寓出入口,訴請法院回復原狀,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美術社應將招牌拆除。
 
判決書指出,余姓住戶在民國九十八年買下台北市大安區某公寓一樓店面開設美術社,住戶指控用木質棚架搭設招牌兩塊,擋住公寓出入口、防火巷等,還將地下室隔間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防火巷為公寓全體住戶所有,提供住戶緊急逃生使用,且被告未提出分管協議證據,無權占用,判決被告敗訴。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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