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最低金額騙銀行 卡奴被判詐欺

 

1名原任壽司店店長的蔡姓男子與任副店長的魏姓女友,兩人月薪合計不到6萬元,蔡從2004年11月起至2005年5月,以魏女名義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刷卡買2輛車並吃喝玩樂,半年花了200多萬元,蔡男繳了2年多卡債,至2006年所有信用卡、現金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達7萬元,魏女要男友支付,但蔡男無力負擔,魏女收到銀行催繳單,控告男友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近日審理認為,蔡男以繳每月最低應繳金額的方式,騙銀行有償債能力,目的是維持信用卡和現金卡的效力,屬於詐術,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10月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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