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遂且和解 法官拒判緩刑

拒當恐龍法官!

考量社會觀感 維持2年徒刑

曾姓男子企圖性侵女子未得逞,一審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2年徒刑;上訴台南高分院後,曾男辯稱「只是想摸一把」,所犯是強制猥褻罪、且與被害人和解,請求予以緩刑;合議庭認定曾男所為是性侵未遂,且考量目前社會各界對於性侵害案件,多認為法院量刑過輕,不宜宣告緩刑,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在97年8月,邀請多名友人前往雲林縣某KTV唱歌,其中一名女性友人帶著被害女子參加聚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當晚7時許,被害女子表示要返家,但因路況不熟,曾某自告奮勇表示願意騎機車帶被害人返回市區,不料竟將被害人引導致偏僻處所,企圖性侵。

 

被害人極力反抗,並且大聲呼救,幸好被附近居民發現,前來協助解救脫困,事後被害人由友人陪同前往附近警局報案。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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