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之程度與方法如何定之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第1119條)。此種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包括患病時必須支出醫療費用。

扶養義務需要到什麼程度?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第1119條)。此種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包括患病時必須支出醫療費用。至於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第1120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第1121條)。惟其變更之標準,應仍以請求變更時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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