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事故圖 須當事人簽證

警方處理死亡車禍案件,事後被檢方查出繪製的事故現場圖竟出現兩種版本,法界人士指出,警方此種作法,「簡直視民眾的權益如無物!」若確涉私自塗改,涉案警員恐吃上偽造或變造文書官司。

草圖不得任意塗改

律師蔡家豪昨指出,依內政部警政署92年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0條第2項第3款:「現場草圖經當事人簽章後,應併正式現場圖存查,不得任意塗改。如有更正仍應留存原字跡,修改處應請肇事當事人捺印簽證,並禁止使用修正。」

蔡家豪說,縱使交通組事後判斷,認為有更正草圖的必要,也應該要留存原來有煞車痕的紀錄,不能任意以自己的專業判斷當理由,擅自要求現場處理警員修改,而且條文明定,修改處應請肇事當事人捺印簽證。

私自塗改涉偽造文書

蔡家豪強調,條文已經寫得很清楚,這樣做目的是為了讓承辦司法人員可以清楚知道改的是哪裡、為什麼改,有助於釐清事故責任。

律師陳緯慶也指出,警察代表國家公權力,代表公權力的警員所製作的文書,應該具有公證性,而且要經過當事人確認後簽名,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如果有任何爭議,應該交給專業的鑑定機關鑑定,確定肇事責任;換言之,公務員所製作的公文書,經當事人簽名之後,就具有證據能力,警方就不能私自塗改,如果私自塗改就涉及偽造或變造文書。

陳緯慶強調,檢察官代表國家的公權力,對於為何代表公權力的警員所製作的公文書,竟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版本,實在很離譜,檢方若能查出有一造當事人去疏通警員的情事,警員恐涉及瀆職或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

車禍事故時注意事項:

1.警員繪製交通事故草圖時,會告知事故雙方車子位置、兩車碰撞處、擦痕等相關位置,民眾(當事人或到場家屬)確認無誤後再簽字。

2.民眾可向各警察隊交通組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做為後續官司訴訟與保險理賠依據。

3.警方僅能從現場跡證還原事故原因,民眾最好自己蒐證,比如現場拍照、找事故當時經過的車輛提供事故發生時影像等。

資料來源:國道公路警察局提供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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