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協議和解請求撫慰金敗訴

台中市楊姓皮件商今年4月抓到老婆與黃姓男子上汽車旅館,3方到派出所協議,黃某同意140萬元和解,楊妻不同意,楊某拿到140萬元後,又對妻子要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協議書楊某已「放棄對黃某及妻子民刑事訴訟」,協議有效必須遵守,不得再請求,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楊某今年4月查獲太太與黃某開房間,兩人皆否認有姦情,3方到馬崗派出所協議,楊某找律師來,定下協議書要對方賠償140萬元,黃某同意簽名,楊妻堅持沒外遇未簽名。楊某拿到黃某的140萬元後,又對妻子求償。

法官發現,協議內容是「楊某受領全部賠償金後,交還2張本票,不得對黃某及楊妻提出本案所生之民刑事訴訟」。

此為原告當時預擬且有律師在場,可見本案楊某損害已獲得全部補償,再提起損害賠償,不應准許。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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