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肥董事長涉新瑞都案2年4月有期徒刑定讞

  前台肥董事長謝生富涉嫌主導台肥公司投資新瑞都公司近七億元,並從中收賄七千萬元,該項投資使國庫蒙受重大損失,一審判謝十四年,最高法院昨認定,謝僅為廣義公務員,撤銷貪污罪嫌,改依背信、毀損債權罪,判謝生富兩年四月徒刑,全案定讞,謝需入獄服刑。
  另一名被告前立委翁重鈞涉案部份,一、二審均判無罪,經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昨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謝生富在民國八十七年出任台肥董事長,八十八年蘇惠珍因急需銀行團聯貸,挹注資金推動新瑞都開發公司的「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案」,希望台肥公司能成為大股東,使聯貸案過關,乃透過正暐公司負責人李明哲(因病逝,獲不起訴)介紹認識謝生富。
  李明哲和謝生富商議,由台肥公司以每股十.七五元,購買六萬五千張新瑞都股票,投資約六億九千多萬元,李明哲則支付一成即七千萬元給謝生富作報酬。在謝生富主導下,台肥召開臨時董監事聯席會,無異議通過該投資案。
  謝生富偵審期間,辯稱投資案係經正常投資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無任何不法,但歷審都認定他辦理台肥公司轉投資新瑞都公司過程收取賄賂,違背委任、濫用權限指示,做出有利於新瑞都公司的決策,造成台肥公司重大損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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