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放寬首例〉遭押49天 宋文獲賠19萬

    冤獄賠償法9月1月正式更名為刑事補償法、大幅放寬補償條件重新上路後,高等法院做出新法首宗補償裁定,第一位受惠者是前教育部軍訓處長宋文,他被控賣官等案纏訟6年多,最後無罪定讞,偵辦期間曾被羈押49天,高等法院裁定政府應補償新台幣19萬6000元給宋文。

    原本的冤獄賠償法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被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是不准賠償的,但修正內容立法時,立法院將這條但書刪除,大大放寬補償範圍,剩下誤導偵查與審判才不獲補償。

    宋文93年被控收受淡江大學前總教官曹仲立35萬元「賣官」,但沒真的讓曹升官,宋文又被指每年侵占救國團26萬元補助款,一審判宋文徒刑9年,二審改判8年,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更二審判1年10月,更三審又判決無罪,去年11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檢方偵辦時以涉貪污重罪、有串證之虞聲押宋文獲准,羈押49天,宋文遭押後被停職4個月,後又被調職去當督學,月薪減少8000元,計算金錢損失至少34萬元,加上名譽受損,最後聲請賠償24萬5000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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