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毒不到1公斤 法院沒收百萬名車

BMW百萬進口車運毒780公克,竟被法院裁定沒收,此判決實屬罕見!

毒販姚皓斌(32歲、有毒品罪前科)被控將毒品藏在價值逾300萬元的BMW自小客車電瓶座內,被海巡單位循線查獲送辦,高雄地院判處徒刑2年8月,並認定該車為運輸毒品工具沒入。

判決書指出,98年7月27日凌晨,被告姚皓斌在台北市內湖區,以19萬元向綽號「大樹」男子購買K他命780公克後,攜回桃園縣龜山鄉住處。

同日深夜,被告將毒品放在BMW自小客車引擎室右後方備用電瓶座內,南下高雄市販售,並在高市鼓山區一家汽車旅館被查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地檢署法辦。

合議庭法官審理後,判處姚皓斌有期徒刑2年8月,並認定扣案BMW自小客車,為被告販賣毒品所使用交通工具,依法宣告沒收。

法界人士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運輸毒品所使用的水、陸、空交通工具,依法沒收;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物得沒收之,但需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不是所有的犯罪交通工具都可沒收。

舉例來說,最常見就是毒販使用手機聯絡販毒事宜,落網後手機被沒收;但漁船走私毒品,因其價值昂貴,除非能證明這條船專門用來走私犯罪,否則被沒收的可能性不高。姚案百萬名車被沒收,屆時二、三審認定運輸或代步工具,仍有討論空間。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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