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李姓單親媽媽,為讓獨子未來生活無憂,於2004年間賣掉舊屋再跟農會貸款,花了500萬元在新北市中和區買下一間房子給兒子,沒想到兒子成年後不僅未扶養她,還不時向她伸手討錢,去年更揚言要將她趕出家門,甚至出言辱罵「妳可以自殺了」、「每年鬼節都要燒死妳」、「該死的東西沒有死」「X妳媽,妳下輩子是妓女」等語,李母憤而向不孝兒提出撤銷贈與訴訟;新北地院判獨子須返還母親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
贈與是一種法律行為,即是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贈與可以回收嗎?由於他方是無償受有利益,從法律規定來看,除了是經公證過的贈與契約及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外,在財產移轉前是可以隨時撤銷該項贈與的。也就是雖然口頭曾承諾過要贈與,但只要在財產送出之前反悔,都是可以撤銷的。
而依照民法第114條的規定,法律行為只要一經撤銷,就是視為自始無效,故贈與人若撤銷其贈與,法律上就會當作雙方間從來不存在這個贈與契約關係。
至於財產移轉後的得撤銷情形有以下幾種:
民法第412條第一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第一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本案例要討論的就是民法416條的情形,416條有所謂防不孝條款之稱,有些父母寵溺子女,將自己名下財產贈與給子女後卻遭子女棄置不顧,在這樣的情形下,父母可以主張的就是撤銷贈與,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刑法明文的故意侵害行為,或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以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贈與物,只要可以舉證有上述侵害或不履行行為,法官都會判決被告應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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