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一命換一命,和解後獲緩起訴

事實概述

      在《17》擔任直播主的陳男,因為細故嗆了1名粉絲,而同在《17》擔任直播主的潘女,跳出來替這名粉絲回嗆陳男,2名直播主因此吵了起來。今年1月12日陳男利用手機登入臉書,恫嚇潘女「一命換一命」,然後再將2人的對話截圖,PO到《17》直播,並且備註「I will end u=)」。潘女因此提起告訴,事後陳男坦承犯行,並賠償潘女10萬元,檢察官認為陳男涉犯恐嚇罪,但因獲得潘女諒解,因此給予緩起訴,條件是參加法治暨生命教育課程6小時。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

法律評析

一、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要件

      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於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恐嚇」是指以威嚇手段對他人施加惡害通知,此惡害通知不須達到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又此罪是保護每個人免於不必要恐懼的自由,所以只要行為人的恐嚇行為,真的使被害人心生恐懼,就屬於「致生危害於安全」。至於恐嚇的手段並無限制,無論是口頭、書面、言語或態度,甚至明示或暗示皆可成立。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行為人只是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通知,就不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本則新聞中的陳男以臉書訊息恫嚇潘女「一命換一命」,檢察官認為確實導致潘女心生恐懼,有充足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犯罪嫌疑。另外,實務上不乏當事人主張對方威脅要報警或告他告到死,因報警和告訴屬於訴訟權的行使,是憲法保障對方可以行使的合法手段,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對方若是詛咒自己出門會被雷劈死,此種情形也不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為恐嚇內容必須行為人有支配可能性

 

二、簡要介紹緩起訴

      緩起訴制度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至第253條之3,而所謂「緩起訴」是指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認為被告犯罪嫌疑充足,但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起訴,如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確實遵守或履行,則檢察官便不再對他進行訴追,也就是說被告不會被起訴、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此制度的目的是讓犯輕罪的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且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

(一)哪些案件可以緩起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

(二)檢察官於做出緩起訴處分前要審酌哪些因素?

犯罪情狀: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的程度。

犯人個人狀況: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後的態度。

對社會的影響: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整體社會公眾的利益。

(三)緩起訴期間有多久?

最少一年,最多三年,也就是說在這一至三年內,被告必須遵循檢察官要求的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且不能再犯罪。

(四)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會命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有哪些?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5.向該管檢察署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的必要命令。

(五) 何種情況下檢察官會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1.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另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此一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2.被緩起訴處分前,曾經故意犯其他的罪,而該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3.不遵守檢察官命其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

 

      本則新聞中的檢察官考量陳男因為一時失慮誤觸法網,而事後已坦承犯行、公開向潘女道歉,並以10萬元跟潘女和解,且陳男所涉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給予陳男緩起訴,並命陳男參加法治暨生命教育課程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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