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情盡離婚 ,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張某與陳女的表兄妹關係是屬四親等旁系血親,依上開規定第2款本文來看是不能結婚的,因此法院判准兩人婚姻無效。

表兄妹不能結婚,民法有親等規定

宛如韓劇「戀期90天」裡血緣之愛糾葛的翻版情節!新北市瑞芳一對情侶新婚後才赫知彼此竟是表兄妹,驚聞晴天霹靂,一對鴛鴦正憂面臨拆散,卻轉折查知,太太生父的戶口雖報「出生」其實是養子,兩人並無血緣關係,因而破涕為笑,攜手共組美滿家庭,生下3子,忽忽然19年後,綿綿情愛竟情逝成空,妻自首表兄妹關係,提起婚姻無效之訴獲法院判准,人生情緣離婚收場。

民法第983條第1項明定不得結婚的對象,包括下列幾種: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張某與陳女的表兄妹關係是屬四親等旁系血親,依上開規定第2款本文來看是不能結婚的,因此法院判准兩人婚姻無效。除非張某能舉證,陳女的父親確為養子,這樣陳女與張某就可以適用上開規定的第2款但書,此情況下提起婚姻無效訴訟,就會被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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