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夫妻,是指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我國過去是採取儀式婚,自97年5月23日起則該採登記婚,也就是兩個人結婚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具有效力。但為了保障有夫妻之實卻未辦理登記之人法律上的權利,最高法院提出了「事實上夫妻」的法律概念。
「所謂『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事實上夫妻,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不過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最高法院所提出之所謂「事實上夫妻」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的概念,在實務上具體適用的情形究竟如何,又會不會反而衍伸了更多後續的相關問題。
判決引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