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酒駕超速撞死人無罪 原因何在

男子周寶運前年酒後無照駕駛公司小貨車,在竹科的園區一路超速撞死騎機車的高世璋,涉業務過失致死,但高院認定高男違規左轉及超速,加上路口分隔島種樹並有崗亭影響視線,周男看到騎士能反應的時間不到一秒,即使有駕照、車速僅五十公里沒超速,仍猝不及防會發生車禍,判周男無罪。

騎士違規左轉

檢方查出,周男駕照被註銷,在限速五十公里路段以時速約五十六到六十七公里行駛,酒測值0.06,將他起訴。家屬痛罵周男害死他們辛苦栽培取得成大電機碩士的愛子,另索賠七百八十二萬餘元。
但法官勘驗警方取得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高男未依兩段式左轉,沒等機車道的左轉專用箭頭綠燈亮起就搶快左轉,僅2.3秒就被來不及煞車的周男撞上。因周男視線被左前方中央分隔島上高四、五公尺的崗亭遮擋,在高男搶快左轉的2.3秒裡,周男至少前1.3秒看不見高男,換句話說,反應時間不到1秒。
鑑定機關依機車刮地痕及行車記錄器畫面估算,高男車速約時速六十二點六公里,認為周男即使有駕照、車速五十公里沒超速,兩車互撞前一秒仍看不到彼此,極可能照樣車禍,認定周男猝不及防,且酒測值不高,駕照是因沒繳牌照稅被註銷,應無過失責任,僅有無照等交通違規,仍判周男無罪。 

法律評析

若只看標題論述「無照酒駕超速」撞死人判無罪,還真以為我們的司法體制存有多大的疏漏,以致於地院、高院的法官都判該周姓無照駕駛人無罪。但如果了解案發經過、車禍鑑定內容以及刑事訴訟法所遵循的證據法則後,便可明白為何兩審的法官皆判該周姓男子無罪。

本案檢察官以業務

  • 過失致死罪將周男起訴,法官審判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審查周男是否有過失必須從證據來認定。「過失犯」,係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為相當;若事出突然,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查周男雖為無照、
  • 酒駕(0.06)、超速,僅係政府之行政管理規定,違反此規定而駕車者,雖應接受行政處罰,但未必是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反之,已考領駕照者或酒精濃度未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者亦未必不因過失致人於死。因此,無照駕駛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固屬行政不法,但依通常經驗而為客觀之審查,不必然皆發生肇事致人死亡之結果。

    次查鑑定結果表示,兩車碰撞地點前1 秒,自小貨車駕駛仍然看不到機車之接近(乃周男左側路口有崗哨等障礙物阻礙被告視線),故自小貨車駕駛人可行之認知反應時間明顯小於1 秒;一般而言,駕駛人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 至1.6 秒,是故自小貨車駕駛人並無足夠之認知反應時間以因應左轉彎機車之接近。高姓騎士未依左轉號誌燈顯示,即搶先超速左轉的違規行為,是導致周男駕駛人無法反應而撞上之最直接的原因,故兩審的法官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之目的下,判定周姓小貨車駕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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