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權利睡著 消滅時效的重要性

遠東航空等公司控告南山人壽,指稱南山人壽的前代表人崔湧,在擔任遠航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英屬維京群島所設自己公司,侵吞遠航資產,訴請法院,求償6.6億元,法院以已逾求償時效,以及遠航等與南山人壽間並無委任關係為由,判決遠航等敗訴。判決書也指出,南山人壽公司與董事間有委任契約,但南山人壽與遠航等公司並沒有委任契約關係。

遠航等指出,南山自1995年當選遠航董事時起,就指派崔湧為遠航的法人代表兼執行董事,至2001年止,崔湧一度擔任遠航董事長。崔湧卻屢次以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方式損害遠航利益。直到2008年間,遠航因現金周轉不靈、無力支付中油油費等因素遭檢調調查。但法院認定,崔湧的犯行發生在1997至2001年5月間,遠航卻在2013年4月才提起本件訴訟,已過了請求權時效。

法律評析

丙駕駛汽車與騎機車的丁擦撞發生

  • 車禍,丁因此受傷要向丙請求賠償醫藥費和慰問金,但遲至事發3年後才向丙求償,丙可以拒絕賠償嗎?為了避免使債權債務關係因時日久遠導致舉證困難,而且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因此民法有「
  • 消滅時效」的制度。

    消滅時效的意思是債權人若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將導致請求權的效力減損,債務人可以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並拒絕給付,也就是說債權人如果不及時向債務人行使權利,在超過期間以後,債務人就可以拒絕清償債務或賠償。

    消滅時效又可分為「一般消滅時效」以及「特別消滅時效」,一般消滅時效是15年,例如常見的買賣、金錢借貸等,特別消滅時效的期間較短,有5年(例如租金、贍養費、退休金等一年或不到一年的定期債權)及2年(例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承攬建造或修繕的報酬、餐廳或飯店的消費等),還有其他消滅時效,例如本票對發票人的消滅時效是自到期日起算三年,支票是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債權人只要在時效期間內有向債權人請求,例如透過

  • 存證信函
  • 律師函督促債務人清償、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因債務人要求緩期清償而債權人同意緩期、聲請發
  • 支付命令,或是聲請調解、仲裁、強制執行等都可以使請求權的時間暫時停止進行。新聞中崔湧的侵權行為發生在1997至2001年5月間,自2001年5月間起算遠航的請求權,自遠航知道崔湧是侵權行為人時起2年,或是自2001年5月間起10年遠航必須在這段期間內請求賠償公司損害,但遠航卻到2013年才起訴,這些年間也沒有向崔湧請求,因此崔湧才會主張罹於時效,法院依此判決遠航敗訴。

    總結來說,消滅時效制度保障的是債務人,督促債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行使權利,但若超過期限後,債務人還是履行清償義務或是賠償,等同於債務人拋棄了消滅時效的保護傘,債務人的清償依然有效,不可以事後再回頭主張消滅時效。

    <成功案例>

  • 金錢借貸罹於時效判免還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