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車禍與傷害罪

傷害罪是刑法為維護人民身體、健康而制訂的規定,傷害罪有「普通傷害罪」
、「重傷罪」,前者是指犯罪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使他人受輕傷,而重傷是指
受傷程度達:1.一眼或兩眼毀敗、影響視力、2.一耳或兩耳的聽力嚴重受損、
3.使語言能力、味覺、嗅覺嚴重受損、4.身體四肢有一肢以上的機能毀敗、5.
生殖器官的機能受損或其他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等。若行為人
過失致他人受傷,成立過失傷害罪;若從事業務過失致人受傷者,成立業務過
失傷害罪,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
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例如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
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故意或過失
的區別在於凡是出於傷害的決意,進而實施傷害行為者,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
;如行為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
,即屬過失傷害,車禍為其適例,但因為不能安全駕駛罪已經新增了加重致死
及加重重傷罪,因此依現行法規定,若是酒駕撞到人致死或致重傷,不另成立
犯罪,直接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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