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問題二:裁判離婚

一、裁判離婚的流程為何?需要多少時間?
因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所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開庭前會先送調解
,由調解委員即進行諮商調解,調解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公正理性之第三方即
調解委員,來進行家庭事件之強制調解程序,促使當事人能自願性參與,和
平對話,理性溝通,雙方妥協,尋求雙贏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又因法官開庭審理往往須給雙方充分的陳述和舉證,必要時又要對當事人開
導使其理性溝通,以順利進行審理詳查事證。又因為涉及應適度了解當事人
家庭背景等資料,須透過社工人員進行訪查,所以第一審即地方法院從起訴
到法院判決,除非事證很明確(例如家暴案件),否則半年以上是常有的情
形。
 
第二審除非上訴的一方有新的事證提出來要調查,否則所花時間會較短,第
三審則屬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如果沒有發回更審,大概耗時3到4個月,
所以一個離婚案件從起訴到不服之一方上訴到判決確定,超過一年是很常有
的情形甚至拖至二年。有關其訴訟流程如下:
 
 
二、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雖然具有以上判決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
請求離婚:
 
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
婚(民法第第1053條)。
 
2.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
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3.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
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
三、離婚登記之申請程序與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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