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竹市某名女子(下稱「A女」),因為鄰居抗議其愛犬吠叫、影響居家安寧,便至寵物店購買「止吠器」,同時為了謹慎起見,A女在寵物店當場自行用手測試,確定僅有些微痛麻感,才決定買回家給愛犬配戴。沒想到,後來有天A女家中有親友來訪,其愛犬僅連續吠叫20秒左右,便四腳伸直、眼睛翻白,送醫後不治。
一、為愛犬配戴「止吠器」是否觸犯「動物保護法」? 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各國因為國情、民風等而有所不同:例如在英國,動物在法律上可能會有「人」之地位,英國媒體就曾報導,該國某位富商死後指定其所飼養之小狗為繼承人;反觀我國,動物在法律上只是「物」,視為飼主之個人「財產」。不過,因為近年來保護動物之聲浪逐年高漲,我國亦從善如流、於民國87年即制定「動物保護法」,根據該法第10條第6款規定,對動物不得為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但為自己愛犬配戴「止吠器」是否會構成「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由於什麼是「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是一個需要解釋的法律概念,從今日「狗權未張」的我國社會來看,依照多數人的觀念,為愛犬配戴「止吠器」之行為可能尚不至於構成「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但隨著我國政、經、社、文情勢之改變,未來此舉是否仍然在法律上毫無問題,則有待觀察。
二、購物買到
三、A女可否主張
四、愛犬之死,可否索賠? 本案之A女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不但買到了瑕疵品、還賠上了其愛犬之性命:在「止吠器」部分,A女如上所述、依法得獲得賠償;而針對愛犬死亡之部分,A女同樣可以索賠。在民法上,業者將瑕疵品賣給A女,除了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另一方面,由於其出賣瑕疵品之行為並未「完全地履行其債務」,因此同時會構成民法上之「不完全給付」,而因為業者之「不完全給付」後來使A女產生了「買賣標的物以外之損害」(意指其愛犬之死亡),此時A女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向業者請求賠償。附帶一提,這裡所說的「賠償」,是指A女的財產上損害賠償,至於A女因愛犬死亡所受的心理、精神上之痛苦,目前我國民法只承認因為「人格權」(例如身體、健康、隱私)受侵害者,得請求慰撫金(精神賠償),若是因為「財產權」(例如本案中之小狗在法律上屬於A女之「財產」)受侵害者,則尚不能請求慰撫金。
五、業者是否觸犯「毀損罪」? 如上所述,小狗在法律上屬於「物」,所以業者是否因為將有瑕疵之「止吠器」買給A女、導致其愛犬死亡,而觸犯刑法上之普通毀損罪(參見刑法第354條規定),不無疑問。其實讀者不用擔心,由於刑事處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比民事責任(例如賠償損害責任)來的重,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只會處罰較為嚴重、具有重大社會性之行為(例如欠錢不還的人只會有民事責任、而不會受刑法處罰),而且刑法原則上只會處罰「故意犯罪行為」,例外時才會明文規定處罰「過失犯罪行為」(參見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刑法上所謂「故意」,是指「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在本案中,業主對於A女愛犬之死並非有意使其發生、更非其本意,因此業主並無毀損罪之犯罪故意,由於毀損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明文,因此業主毋須負毀損罪之刑責。
六、動物製造
七、如果你是A女… 「狗死雖然不能復生」,但是若能討回公道,多少還是可以幫助撫平受傷的心靈。目前關於索賠的民事案件,其律師費用約5~6萬元,這個數字可能會比實際要求賠償的數額來的高,因此委由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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