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吃牢飯,出獄男火燒提款機

放火燒燬銀行提款機,刑事部分,應負公共危險罪責;民事部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想回去坐牢!」男子許鎮明28日到彰化縣溪湖鎮西環路合作金庫溪湖分行,在自動提款機淋汽油後點火,瞬間火勢猛烈,觸動警鈴,員警趕抵現場,火已熄滅,許男氣定神閒地坐在騎樓,當場被逮。許男說:「我出獄後諸事不如意,乾脆放火燒提款機,這樣就能回去坐牢。」讓員警聽了傻眼,依毀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本案被告將面臨刑事公共危險罪責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刑法公共危險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無人使用的上述地點,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屬於上述地點,則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是否屬於放火燒燬建築物,還有待檢察官及法官認定,但至少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毀損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除此之外,在民事部分,許嫌還得面臨銀行提出的提款機修復費用的賠償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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