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中途反悔 判54萬仲介費照付

林姓屋主委託仲介出售房屋,中途後悔想抬高價錢,傳簡訊給仲介「我要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聯絡,不行的話,要告我請便」,仲介公司真的來告,請求給付服務費屋價的4%為54萬4000元獲勝。

判決書指出,林某所有在台中市沙鹿區中棲路建物一棟,去年12月5日與某仲介公司簽下委託銷售契約,售價為1480萬元。後來幾度修改契約內容,最後一份修正版是委託期間同年12月23日至12月28日止,價格為1360萬元。

另一方面仲介公司已找到欲購屋的陳姓女子,100年12月20日陳女已支付20萬元斡旋金給仲介公司,100年12月28日下午1時許與仲介公司簽下買賣契約,成交價1360萬元,附帶條件是約定買方要求入內看屋。

與陳女簽下買賣契約後,仲介公司急著找屋主,但當天下午數通電話均無人回應,當晚9時許以簡訊告知屋主已成交,屋主在晚上10時回簡訊說「我要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聯絡,不行的話,要告我請便」。

屋主要求實拿1330萬元,顯然是有意提高價錢,仲介公司決定提告,要求屋主給付服務費54萬4000元。

法官發現,仲介公司是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交易,並且陳姓買主也付了訂金,仲介公司在簽約之後也積極尋找屋主聯繫,顯然是屋主毀約。法官認為仲介公司要求林某給付約定的服務費屋價4%為54萬4000元有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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