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格鬥趴玩命,恐喪命或觸法

行為人受他人囑託或同意而傷害之,致死或致重傷仍為刑法所規定的處罰行為。

台北市有PUB業者以「打架可以紓壓」招攬客人,邊喝酒邊看打架。《蘋果》記者前往,直擊到不少上班族打扮的年輕人,脫去上衣,穿西裝褲、皮鞋就上場,有人激烈出拳,還不停往對方頭部猛K,主持人竟狂喊:「打呼死!」拳擊專家批評:「亂打一通,跟街頭打架一樣危險。」嚴重甚至可能喪命。業者要求雙方須簽切結書,但律師說若打死人,仍會被法辦。

法律評析

個人不得拋棄生命權及健康權,雖得他人承諾仍可能成立刑法傷害罪

本案中雖然在參賽前雙方都有簽署切結書,但依刑法規定個人並無拋棄自己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之同意權,因此,上開行為除對手受輕傷外,如因此而使對手受重傷或不治者,仍會成立刑法第282條之得承諾傷害致重傷或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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