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違規闖紅燈,在呂姓司機已經遵守交通規則下,面對突然闖出來的婦人,不可以期待他一定不會撞到婦人,對於婦人不幸身亡,欠缺期待可能性,本案中呂姓司機自然不需負責
陳姓婦人騎腳踏車在巷口闖紅燈被貨車撞死,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將呂姓司機送辦。但檢察官認為呂姓司機依速限行駛,且反應及煞停距離至少要十六公尺,巷口到車禍地點僅十四公尺,責任不在呂姓司機,處分不起訴。檢察官甚至指出,呂姓司機已善盡注意義務,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要由他負擔過失責任,將使交通安全規則形同具文。
檢方認定是陳姓婦人違規闖紅燈,自己未盡注意義務而發生死亡結果,如果要呂姓司機負責,不符刑法的罪責原則;而且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鑑定認為呂無肇事責任,犯罪嫌疑不足。
該呂姓司機,雖然構成要件該當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然而其是在綠燈狀態下行駛,突遇婦人闖紅燈,煞車不及而撞死婦人,其已盡到交通規則,依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該判例是針對呂姓司機關於「信賴原則」,可以尋求免除罪責的討論。而若依據期待可能性理論,「若行為人在以行為當時之具體情狀為基礎,判斷可否期待行為人為適法行為。若可期待該行為人為適法行為時,則可對行為人當時之行為加以非難與歸責。」在行為人在已經遵守交通規則下,面對突然闖出來的婦人,不可以期待他一定不會撞到婦人,對於婦人不幸身亡,欠缺期待可能性,呂姓司機自然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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