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聲請法院為收養子女之認可之程序: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一) 概說: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 管轄: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非訟事件法第133條)

    (三) 聲請文件:前條第一項事件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 收養契約書
        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證明文件
        四、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  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 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 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四)聲請流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