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謂公然猥褻?如何判別?在餐廳內把門關起來表演脫衣舞秀是否算是公然猥褻?

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公然猥褻罪「猥褻行為」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一方面能刺激他人之性慾或使他人興奮、滿足性慾,另一方面,卻侵害一般人正常之性的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德觀念。本罪雖以「公然」為情狀要件,但不以行為人須在公眾面前為猥褻行為始足當之,只要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見聞即可,因此,本罪在性質上應屬抽象危險犯。由於行為是否具猥褻之判斷,反映出各時代對性問題之意識,相對地也會有所變遷,故無統一的、絕對的見解。然而,從數實務見解仍可歸納一些端倪。例如性交行為、露出性器官之行為多數都認為該當猥褻行為。惟性交以外之行為,例如接吻、露出性器以外身體之一部分-乳房、臀部等,則不一定該當猥褻行為。至於在飯店、旅社等營業場所從事色情之猥褻行為(如跳脫衣舞、裸體陪酒等)是否構成刑法第234條之公然猥褻罪?可能有不同見解,惟近期實務似採否定見解,其認為所謂「公然」應係指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為猥褻行為之處所之飯店、旅社,按摩院、理容院等雖為營業場所,而為公眾得出入,但既於密室為之,即非他人所得共見、共聞,縱同時有二人以上同時為之,因屬特定之人,從而與前揭法條「公然」之要件不符,自不構成該罪。所以依題意,如果只是在餐廳內把門關起來表演脫衣舞,因為餐廳內裡面有很多人,即使沒有對外公開,仍然算是公然。不過若是在餐廳內之房間或包廂內已經上鎖,則不構成所謂的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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