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聲請或聲明異議,係指對於強制執行之程序,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時,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而言。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即係就此而設。
所謂「聲請」,乃請求執行機關為一定之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意思表示。係執行機關怠於為某某行為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其為之。為積極的執行救濟方法。例如有急迫情事,法官未許可於休息日實施查封,當事人得為聲請是。所謂「聲明異議」,係對於執行機關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請求其變更或撤銷之意思表示。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同意執行處分,而請求除去其效力。為消極的執行救濟方法。例如執行法院將債務人及其家屬所必須之衣服查封,債務人得聲明異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