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明白宣示「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在被判罪刑確定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及「被告並無自證己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得因此資以為反證其犯罪之論據,更何況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第275條雖規定:「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得提出證據」,既規定「得」提出證據而非規定「應」提出證據,足徵提出證據並非被告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明白宣示「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