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由受害人向國家請求賠償,使國家對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理論;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國家無過失責任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