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司盈餘外之財源中,所提存之公積。下列五種,應累積為資本公積: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三、處分資本之溢價收入,例如土地重估價值,應扣餘土地增值稅準備列入為資本公積
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
五、受領贈與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