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餘公積

又稱強制公積,乃公司營業上所獲之利盈,於公司彌補虧損完納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所謂資本總額,係指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資本而言。公司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23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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