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指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應負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在現代社會,勞動災害、車禍、空難、商品缺陷、公害、醫療過咎等危害事故,層出不窮,造成各種損害。侵權行為法的任務在於決定在何種歸責要件(過失或無過失),就侵害何種權益(人格權、物權、債權、純粹經濟上損失等),所生何種損害(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達成填補損害、預防意外危害的目的。我國現行法在體例上係於民法規定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及若干特別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以下),基本上採過失責任原則。關於若干意外事故,則於特別法加以規定,例如民用航空法、消費者保護法採取推定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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