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

契約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為要件,可分為要因契約(有因行為)及不要因契約(無因行為)。以下分述之:

要因行為 vs 無因行為

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民法上的典型債權契約均屬有因行為(有因契約)。在買賣契約,倘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欠缺關於原因的合意,其契約不成立。
無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契約),係屬無因行為。在債權行為中,其屬無因行為的,以票據行為最稱典型,例如A向B購車,簽發支票,以支付價金(原因)。其後縱A與B間的買賣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原因不存在),但其簽發支票的行為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設該支票尚在B手,A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B請求返還。若該支票輾轉入於第三人之手時,A不能以買賣契約不存在,而拒絕付款。A於付款後,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B返還其所受的利益。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有助於促進票據之流通,及維護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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