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

何謂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消保法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定義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行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7天鑑賞期及現物要約的法律效果

消費者保護法對此規定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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