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民法第106條規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本條旨在規範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的法律行為,例如代理人將自己房屋出租於本人。雙方代理,指既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與本人的法律行為,例如甲為乙丙二人的代理人,而以乙、丙的名義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法律所以禁止此類代理,旨在避免利益衝突。違反時,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得本人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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