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談「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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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務上常見公司與員工簽訂內載「競業禁止條款」之服務契約。內容略為員工離職後幾個月內(或幾年內),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性質類似之工作,否則將賠償違約金若干元,其效力如何?一般而言,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須考慮下列幾個問題:
    1、雇有有無值得保護之利益,如資訊、情報、特殊之知識、營業秘密等。
    2、原員工之職務、地位有無妨害原雇主之可能,如一般基層業務員並無損害營業利益之可能。此時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勞工就業之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
    3、限制勞工就業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需不超過合理範疇。例如法院判決認為三個月為合理之期間。
    4、有無補償措施。
    5、離職後員工競業,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法院判決認為當離職員工對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時,受競業禁止之員工尚屬不值得保護。
    6、又對於與雇主之競爭關係,法院認為原雇主須就下列具體項目,提出證明:(1)市場分析比較兩者市場占有率之高低。(2)消費者調查品牌購買意向。(3)產業結構所占比例。(4)行銷管道是否重疊相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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