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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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謂雙方代理,係指代理人兼以第三人之代理人的身分,為本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行為的情形。關於雙方代理,其目的乃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之利益;此項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非當然無效,應認係無權代理行為,如經本人事後承認,即為有效,民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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