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或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法院可即時調查不必等到訴訟遂行至相當之程度,以免將來影響裁判之正確性。並且,因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而為證據之保全,同時可發揮「證據開示」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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