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係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必須合乎一定之比例,法諺「以大砲轟小鳥」不符合本原則為典型例子。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三個子原則:

一、適當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必要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狹義比利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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