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與任意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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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辯護指因為被告罪名重大、防禦力不足,國家為免被告訴訟上防禦力不足,有義務提供律師為其辯護,此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內涵;國家並無義務提供律師之案件,則為任意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1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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