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法侵害之防禦反擊,允許其得阻卻違法,理由在於其在補充公權力救濟之不及,同樣均在保護法益。其成立要件,主觀上須有防衛意思,客觀上則須具備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侵害)及防衛行為。且防衛行為須具有適當性(該行為有助於保護法益)及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合宜性(即社會倫理限制。通說採之,但有少數說不採),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