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指無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一種事實狀態,其法律效果為受有利益的人應返還其利益予受有損害的人。乃不得損人利己之衡平理念於法律上之實體化,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其制度的目的在於矯正法律關係的財貨移轉和保護財貨歸屬。例如:甲欠乙20萬元,甲之家人代甲清償,甲不知道仍然給付乙20萬元,甲可主張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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