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契約之成立,大抵為當事人之一方為要約,相對之一方為承諾而且通知對方契約才會成立。但有些情形承諾無須通知,於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也會成立。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立法目的在於便利契約之成立。習慣上,旅客訂旅館,旅館主人不必對旅客為承諾,只要登記預留房間,契約即成立。又如收到出版社直接寄來的雜誌,並附上匯款單,此一寄來之行為為要約,若收件者依指示匯款,乃屬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