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得以基於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設定抵押等)而取得一定的權利或負擔一定的義務。行為能力制度在於保護思慮未成熟之人,並兼顧交易安全。現行民法,以行為人的意思能力(識別能力)為基礎,依其是否達一定年齡為判斷標準,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相關規定為:滿20歲成年(民法第12條)。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人已結婚者,亦有行為能力(第13條第3項)。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第30條第2項)。無行為能力人則包括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第13條第1項)和受監護宣告之人(第15條)。無行為能力之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無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至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則依民法第79條至8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