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實務上常發生之公寓大廈紛爭,以多數會議決議損害少數住戶權利若有嚴重失衡不均,可能造成權利濫用。
爭執所在:民法第799條之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由多數決作成之議,與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發生衝突時,其是否係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應有充分理由,始不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原則。且是否係以損害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基於公平法理,法院固得加以審查,惟應從大廈全體住戶因該決議之權利行使能取得之利益,與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該決議之權利行使,大廈住戶全體所得利益極少,而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不能單憑該決議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現擁有之權益有所減損,即認其係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認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屬權利濫用,或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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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涉及夫妻彼此間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贈與之財產是否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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