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與略誘

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分別於第240條及第241條制訂和誘罪與略誘罪,其中究竟有何區別,常為使用上難以區辨。所謂和誘,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略誘有別於和誘之處在於略誘是違反被誘人意願的,其可能受到略誘者對其施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而離開原來的生活處所,而使被誘者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領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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